『代理关系』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借助他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本人自己享有意思表示后果的法律行为。(如“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实施代理。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被代理人 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的种类(两大类)
种类 | 内涵 | 典型案例 |
委托代理 | 基于委托授权形成的代理关系,又称为意定代理 | 委托合同、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 |
法定代理 | ·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关系 ·适用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 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是其父母 |
4.委托代理
项目 | 内容 |
形式 |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
特点 | ·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 ·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
典型案例 |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委托代理人 ·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 |
5.工程建设中的委托代理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
■授权行为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完成 。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特定情况下代理法律后果的承担
情况 | 法律后果 |
超出授权范围或者职权范围的行为 | 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
授权范围不明确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原则】如单方有过错,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则过错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
7.无权代理
项目 | 内涵 |
种类 |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
追认与撤销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予以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无权代理的效力(看追认否) | ·被代理人追认 ,即转化为合法的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拒绝 ,即为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的,视为拒绝追认 |
8.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类型 | 终止条件 |
委托代理 |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完成或到期的)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单方取消的)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不能做事了)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主体有一个不存在了)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主体有一个不存在了) |
法定代理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