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知识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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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的违约责任资料已经提供给大家,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9月5、6日,在考试之前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将持续为考生更新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希望成为大家备考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得力小帮手。
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基本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的违约责任资料已经准备好啦,大家快来学习吧!
基本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一、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1.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
2.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二、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1.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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