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和法规知识要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202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暂未确定,根据往年时间推测预计考试时间在5月中旬,现阶段找准重点复习方向很重要,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重点内容,希望考生认真查看。
理论和法规知识要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考频分析】★★★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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