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偏差和工程量变更如何进行价款调整
一、相关调整规定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二、调整步骤
1.首先确定工程量变化是否超过15%,按照规定若未超过15%则不调整;若超过15%则进行下一步。
2.(1)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
S=Q1×P1
S ——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 ——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 —— 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 ——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 ——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3.如果题目中告知了新的综合单价P1,则直接使用代入公式中;若没有告诉,则需要我们进行求取
(1)确定方法: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
(2)如果采用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则题目中会直接告知;
(3)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
①当P0<p2×(1-l)×(1-15%)时,
P1按照P2×(1-L)×(1-15%)调整
②当P0>P2×(1+15%)时,
P1按照P2×(1+15%)调整
③当P0>P2×(1-L)×(1-15%)或P0<p2×(1+15%)时,不予调整。
4.求出新的综合单价P1,将其带入上述第1步中的公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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