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设计工作的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初期就能跟紧小编的步伐,一步一个脚印学好监理工程师。
设计工作的合同管理
1.开始工作
■监理人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合同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调价或解除合同)
2.设计管理
■基准日之后,规范或标准的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规标准实施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遵守新规定后,按照变更对待,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格。
3.发包人对设计成果的审查
■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审查,审查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之日起不超过21天。
■发包人审查认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重新修改后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限届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4.有关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查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如果审查提出的意见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文件,承包人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文件。增加的工作量和拖延的时间按变更对待。
关于设计成果的审查
■设计合同:14天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1天+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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