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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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布点原则及点位布设

2014-12-08 15:5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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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废气监测

  1)有组织排放

  监测断面布设于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监测点位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要求布设。

  2)无组织排放

  监测点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范同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2)废水监测

  监测点位设在污水处理设施备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3)噪声监测

  1)厂界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确定。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较大的位置,测点一般设在工业企业单位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对应被测声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lm的位置,厂界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同时设点测背景噪声,必要时设点测源强噪声;工业企业在法定边界外有声源时,根据需要也应布设监测点。对环境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厂界周围噪声敏感区域内的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建筑物应分别设点监测。

  2)高速公路交通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声屏障设计和测量规范》(ILI/T90)确定。在公路两侧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m范围内选取至少5个有代表性的噪声敏感区域,分别布点进行监测;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30m、60m、90m、120m、180m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声屏障的降噪效果测量,执行《声屏障设计和测量规范》,并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外lm处布设,监测点位: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60m,高度大于1.2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88)确定,在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影响的所有噪声敏感点设点监测,监测点选在户外平坦开阔的地方,传声器高于1.2m,离开其他反射壁面1.0m以上。

  (4)振动监测

  监测点位按照《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确定,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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