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转让公证常识
一、概述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事人自行拟写的房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年龄、地址,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件号码;《房地产证》编号;房产的座落位置(片区、幢、楼、单元)、面积;房产单位售价、总售价;房价款的交付方法(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房产交付日期;房产用途;违约责任、负责事由;合同生效条件(应规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等。
二、当事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建设工程教育网&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三、办理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房产,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没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单位转让房产,必须委托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所代理进行交易。
2、转让方必须领有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尚末领取房地产证的,不得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3、如果房产已作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明示同意,不得转让。
4、房产为数人共同共有的,转让房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转让共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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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开发法中,同一估价对象在业主自行开发、自愿转让开发、被迫转让开发三种估价前提下的评估值由大到小的顺序通常是( )。
- ·开发单位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 )以上,才能转让。
- ·房地产价格构成中的建设成本包括( )。
- ·随着政府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 )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回并纳入储备的重要对象,开发商直接获取该类土地的机会逐渐减小。
- ·某成片荒地面积1km2,进行“七通一平”的开发后分块有偿转让,建设成本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 )
- ·某种有价证券的持有者既可凭该证券以股息、红利形式参与企业经营收益的分配,又能通过市场转让获取交易差价,该证券指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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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市场按市场交易形式细分时,新建成的房地产产品交易不包括( )子市场。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开发商获取土地的途径(四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