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2 17: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城[2008]1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根据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局审查推荐,按照《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6]6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批准邯郸市丛台公园等26个公园为第二批国家重点公园。
希望被批准的国家重点公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其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加强领导,对国家重点公园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切实做好国家重点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二批国家重点公园名单(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第二批国家重点公园名单
1、邯郸市丛台公园
2、苏州市虎丘山
3、扬州市瘦西湖公园
4、常州市红梅公园
5、南京市玄武湖公园
6、无锡市梅园
7、无锡市锡惠公园
8、镇江市金山公园
9、衢州市府山公园
10、湖州市莲花庄公园
11、合肥市环城公园
12、厦门市园林植物园
13、厦门园林博览苑
14、厦门市中山公园
15、福州市罗星塔公园
16、泉州市东湖公园
17、九江市南湖公园
18、济南市大明湖
19、武汉市中山公园
20、武汉市黄鹤楼公园
21、重庆市南山植物园
22、重庆市鹅岭公园
23、广州市越秀公园
24、深圳市仙湖植物园
25、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
26、深圳市莲花山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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