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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招投标制度的改革(二)

2008-09-10 09:11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优越性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价的市场环境,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改革措施,实行建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上的招投标制度具有很强的优越性。

  (一)充分引人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984年11月,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中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还是承包商编制报价,在计价规则上均未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这种传统的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使得原本想通过实行招投标制度在施工承发程中引入竞争机制的作用。由于建筑市场发育不成熟和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而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由于价格是由政府确定的,因此投标报价的竞争往往变成企业问预算人员水平的较量,同时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来谋取中标,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就是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淡化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支“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评标过程中由于制定了合理的衡量投标报价的基础标准,并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规范了投标人计价行为,又在技术上避免了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从而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市场。

  (二)实现量价为分离、强调风险分担,促进各方面管理水平提高。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投标人则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的施工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确定投标报价,因此,投标人必须承担价的风险。由于成本是价格的最低界限,当投标人减少了投标报价的偶然性技术误差时,就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既使报价最低,又有一定利润空间。通过风险的合理分担促进各方面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增强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淡化标底的作用。

  过去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弊端,导致腐败的滋生。有些工程,招标人也发布了公告,开展了登记、审查、开标、评标等一系列程序,表面上按照程序操作,实际上却存在着出卖标底,互相串标,互相陪标等现象。有的承包商为了中标,打通业主、评委,打人情分、受贿分;或者干脆编造假投标文件,提供假证件、假资料;甚至有的工程开标前就已暗定了承包商。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避免了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和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行为。并消除因工程量不统一而引起的在标价上的误差,可以从细节上衡量投标企业的作价水平及其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评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和评标实质上是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通过淡化标底的作用,使标底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因素,并取消标底审核这一环节,将标底应为控制价,并在招标时公开。控制价的作用只作为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时参考的上限标准,只要投标价高于控制价就不能成为中标单位。从而起到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这样就消除了编制标底给招标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彻底避免了标底的跑、漏、靠现象。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公开,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为承包商竞争提供了1个共同的起点。使招投标过程真正做到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缩短招标周期、提高社会效益。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充分发挥招标人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作用,避免了招标方、审核方、投标方重复计算工程量。节省大量的人、材、物,同时缩短招标时间和投标报价编制时间,克服由于工程量计算误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招标、投标及评标实际操作。

  (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引人国际竞争机制。

  在国际上承包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通常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和统包合同等几种。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是通过投标商的竞争来决定工程的总价。即业主与承包单位按固定不变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不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的变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其缺点是往往由于承包单位要承担工程量与单价双重的风险,因此要价较高。固定单价合同即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合同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也就是量变价不变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工程成本实报实销另加一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酬金。目前,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国际上采用最为普遍,《国际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中也作了量可变而价一般不变的规定:“对承包商来说,工程量可按实调整,而综合单价不变当发生非施工方原因或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中的工程量出人较大,承包商可以要求调整相应工程量,而保持单价不变。工程量清单招标正是符合单价合同的要求,是招标制度和造价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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