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商承建以小型启闭机房,投标日期是2004年5月,2004年6月授予合同,合同工期65天。承包商报价中含7%的利润,15%的现场管理费,8.5%的总部管理费。
2004年8月,工程师致函承包商,要求9月1日开工,承包商人员按时进场,但由于业主原因,直到9月18日场地才全部正式交付。在10月初,由于现场重铺水管干线,又致使承包商停工4天。10月中旬,业主提供的钢材供应又延误5天。11月初,由于连续的阴雨天气造成承包商的机械故障工程停工6天。对此,2004年12月份承包商提出33天的工期索赔和管理费索赔,管理费索赔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与管理费率的乘积按每天分摊,得出索赔费用为38723.19元。
问题:
1、承包商提出33天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2、承包商提出的管理费索赔38723.19元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成立。业主推迟提供施工场地18天、现场重铺水管干线4天、钢材供应推延5天属于业主原因可以索赔;非异常连续的阴雨天气造成承包商的机械故障工程停工6天,属于承包人风险,不予批准索赔。(索赔)
2、不成立。计算有误,报价中的工地管理费率是独立分项计算,费率的计算基础是直接费而不是合同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