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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习题二十三

2008-07-25 15:29  来源:  字体:  打印

  案例二十三:某建设单位的土建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决定采用公开招标,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向建设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编制招标文件;

  (3)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送审;

  (4)发布招标邀请书;

  (5)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6)向合格投标者发送招标文件;

  (7)召开招标预备会;

  (8)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9)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签订工程合同。

  3.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事件。招标人将整个项目分解为若干个小项目,对部分小项目不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议以后,对其中两家投标单位代表提出由于目前资金暂时未到,如投标单位可垫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可优先考虑中标的可能。在评标后招标方对选定的中标人情况不满意,提出资格预审以外的两个单位作为中标人,其中一个单位由于提出对招标单位的资金可以较大比例垫付而被选为中标人。招标单位只向该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将已中标部分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另外三个外地单位施工。由于此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了垫付资金,故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问题:

  1.拟订招标程序存在什么问题?

  2.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若干事件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

  3.常见的废标类型有哪些?

  答案:

  问题1

  答:拟订招标程序存在的问题:

  (1)在提出招标申请之前,须根据立项审批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对招标资质的审查。

  (2)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审之后应进行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除非该工程采用无标底招标)。

  (3)发布招标邀请书应改为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公告。

  (4)在召开招标预备会之前应组织投标单位勘察施工现场。问题2

  答:招标人将项目细化对部分项目不公开招标是错误的。在投标预备会以后与投标单位谈判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单位不仅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还要对其他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还要对其他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经过评审的单位以外确定中标人是不正确的。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将主体工程分包违反有关规定。中标单位垫付资金不得替代履约保险。

  问题3

  答:常见废标的类型有:

  (1)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3)投标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投标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

  (4)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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