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5号令)的规定,根据《关于组织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29号)的有关要求,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通过2006年度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实践考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业考核对象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凡通过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在土地估价机构从业的人员,于2006年报名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已完成两年专业实践,可参加2007年度专业考核。
1、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2、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3、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4、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于2007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进行2007年土地估价师面试考评的公告》,报名截止日共有548人申报专业实践考核。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417人(附表1),尚有31人(附表2)需作进一步核查,复查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方可参加实践考核。
二、专业考核方式
2007年度实践考核采用专业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即组织考评专家依据实践考核标准,通过审读专业实践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专业实践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执业操守等方面综合能力进行考查与评定;特殊情况采用面谈的方式进行。
1、综合评定方式
(1)综合评定方式需提交的材料:
①专业实践总结;
②反映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操守的案例报告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
③专业实践期内参与评估项目、或其他相关科研、教学成果的清单。
(2)综合评定通过条件
凡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直接认定实践考核通过。但需提供可以证明本人符合直接参加评审认定条件的材料(可为复印件),做出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并在复印件上签名。认定条件中有年限要求的,应由相应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出具的证明需经机构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①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截止2006年报名时具有1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
②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截止2006年报名时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
③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截止2006年报名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
④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后,截止2006年报名时具有7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
⑤截止2006年报名时已连续在同一土地评估机构从业2年(含)以上的;
⑥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有关土地管理、不动产评估论文3篇的;
⑦具有土地管理、不动产经济管理方面专著的;
⑧参加相关行业省级以上科研课题2个以上,并已经完成的;
⑨参加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分等定级等业内专项工作2项以上的。
2、特殊情况面谈方式
特殊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符合评定条件、无暇准备提交材料、自愿申请的;
(2)考评专家无法对考核材料做出真伪准确判断的;或根据考核材料,不能确定参加考核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能力的;
(3)破格推荐的;
(4)提交考核材料未通过并提出申诉的;
(5)参加考核人员受到举报的;
(6)其他需要面谈的情况。
3、专业考核提交材料格式
凡参加专业考核的人员应按以下要求提交专业考核材料:
(1)总结、案例、论文均用A4纸单面打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专著只需提交一册);
(2)材料标题(三号宋体加粗,居中)
(3)作者姓名及单位(含邮政编码、五号宋体,居中);
(4)摘要(不超过300字,五号宋体);
(5)关键词(3~5个,五号黑体);
(6)正文(小四宋体、单倍行距,一级标题前1.5倍行间距、加粗居中;二级标题加粗);
(7)参考文献(作者姓名,文章名,期刊杂志名,出版年月,期卷号,页码;或作者,著作名,出版社,出版年份。五号宋体);
(8)附录(各位合作者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五号宋体)。
三、时间要求
1、31名需做复查的人员,应于2008年3月31日之前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联系复查事宜,逾期未联系的不安排专业考核。
2、专业考核提交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21日,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晟东 姜玉琴
联系电话:(010)66562199(010)66560843
传真:(010)66562202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试中心资格部收(请在信件右上角注明“专业考核材料”字样)
邮政编码:100035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