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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8-05-05 17:26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档函[2008]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8年2月27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51号)。《档案馆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国家档案局编制,自2008 年7月1日起施行。《标准》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依照本标准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的作用和意义

  《标准》的颁布实施,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特别是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一件大事,对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建档案馆,具有重要的、直接的指导作用,必将对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标准》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建档案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城建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

  二、高度重视,加强对《标准》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是确保有关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并贯彻实施《标准》的基本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各城建档案馆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使他们充分掌握《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标准》

  各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档案馆建设的标准意识,使该标准真正成为档案馆建设的指南。城建档案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标准》设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满足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档案馆 建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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