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7 09: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很多,集中表现为:资金高度紧张,财务成本失控,资金潜流严重,“潜亏”挂账很多,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个中的缘由是多方面的,但据笔者调查获悉,有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前期的财务管理上已处于管理劣势,为公司的正常财务管理埋下祸根,成为高悬在建筑施工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利剑。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应引起有关方面高度关注。
一、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阶段普遍存在的财务管理风险
现在建筑市场虽经政府多方整治但仍然不规范,多年来建筑市场呈卖方导向的格局未变,市场无序竞争,“潜规则”过多。一方面是建筑产品需求旺盛,居民住房需求增长较快,建筑产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是建筑施工企业队伍庞大,为承接工程不惜饮鸩止渴,承诺垫资、竞相压价、无端让利等等,使施工企业苦不堪言。招标方主要手法有:
(1)要求施工企业承诺垫资,垫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进度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完工后付款,甚至主体结构工程封顶之后仍不付款。这种垫资施工行为对施工企业的财务风险巨大,虽然政府管理机构曾明令禁止,《建筑法》也规定:未筹集建设资金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垫资的工程款又必须得到法律保障,垫资施工既是市场存在的客观行为,同时也是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因此“垫资施工”应是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或规范的行为。
(2)要求无端让利,竞相压价,低价中标,原先工程造价中的“计划利润”早已不复存在,要求取消管理费,工程成本一降再降,施工企业无利可图。
(3)招投标时,建设单位为了规避市场风险,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量价包死,市场出现通货膨胀风险不予补偿。
(4)不少开发企业由于对工程技术管理陌生,要求施工企业多项承诺:技术变更不索赔、地基基础技术处理不加价;施工过程对一些经济洽商、技术变更不签证;有些开发企业为降低成本,节省设计费用,到处照搬同样的设计模式,地基基础处理由施工企业承诺负责。
(5)因业主资金不到位或承诺垫资,导致材料供应商加价部分形成的资金成本甚至影响工程停工,由此造成的损失与招标方无关。
(6)有些开发企业要求施工企业承诺接受大量的指定分包、挂靠合作、甲供材料,并规定只计提税金不提取管理费,甚至有大量的体外循环、违法分包等分流了施工企业的利润,反而让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总承包责任如竣工后的质量维修、保护、管理及赔偿责任。
(7)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施工企业有极强的内部管理,要求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据笔者了解,施工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几乎没有企业定额,尤其是近年国家规范企业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住房等保险保障措施,增加的企业人工成本依然为企业工程预算所忽略。
(8)在建立企业诚信方面双方权益不对等。开发商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却要求施工企业放弃工程款支付保函,施工企业仅有的权益也被剥夺殆尽。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财务风险管理意识淡漠,为施工企业正常的财务管理埋下巨大的财务隐患。
二、规避工程招投标阶段财务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政府部门要高度关注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真正透明、公开、公平的建筑市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进入门槛,严厉查处违规企业。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自身的财务风险管理,珍惜自身的品牌价值和企业信誉,按照财务风险管理的市场运作规则行事:
第一、要重视企业品牌价值管理,珍惜企业信誉,重视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靠多年的市场打拼,创造了市场份额,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获得了相当的企业资质和企业信誉。企业管理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些无形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品牌价值,在招投标过程中应珍惜自身的品牌,对于合作挂靠工程,要在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和较高的管理费的同时注意管理成本的核算及分摊。
第二、不轻易承诺垫资施工。大量的垫资施工会拖累施工企业的资金流转。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一定要注重垫资施工的财务风险分析和可行性分析,甚至要制定具体的垫资施工方案,资金筹措要得力,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
第三、重视合同管理,搞好标前评审工作,尤其要注意不能大包大揽承担一切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譬如,据有关媒体报道,2008年2月,国内钢材价格一直居高不下,常规钢材均价由春节前每吨4220元直接上涨为每吨5160元。如果施工企业合同签订存在瑕疵,其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灵魂,标前评审是合同管理的前置和延伸,因此,施工企业的标前评审不能走过场,公司高层主要经营管理岗位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以及相关部门经理都应积极参与决策,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规避企业前期的财务隐患和企业经营风险。
第四、要加强企业内部的标准化和程序化管理,尤其是对业主的工程设计变更、增减工程数量、工程材料质量或价格的变更确认,分月、季已完工工程数量报表的报送、监理审核、业主签认等都是施工企业日常管理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这些资料的取得是确认财务收入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进行维权结算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五、要尽可能地减少指定分包、甲供材料的比重和份额,杜绝任何形式上的工程分包及体外循环。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管理,对指定分包和甲供材料要严格提取税金和管理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高度关注。
第六、建筑施工企业要尽快编订企业定额。编制企业定额需要市场、合同、财务等多部门协调一致。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等品种繁多,价格季节涨落瞬息万变,财务信息的取得相对滞后,目前国内大多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水平基本上仍满足于记账算账的管理水平,要求其参与企业定额的编订应算苛求。
第七、建筑施工企业要提高对工程招投标阶段财务风险管理意识认知能力,充分认识到房地产开发商每一个附加条件的背后都可能是企业利润的丧失,要尽可能地减少各种形式的承诺,对开发企业违反政府市场监管的一些无理要求要采取适当的方式拒绝,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规避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财务损失。
第八、施工企业要树立事前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凡是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决不轻言放弃,譬如建筑开发商应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工程资金到位情况证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保函等都要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否则,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严重影响着企业的正常发展。
第九、建筑施工企业在垫资施工合同中要树立资金成本观念,企业的所有资金包括融资、垫资能力都有成本价值,在工程结算时要科学计算全部垫资资金成本,充分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现在开发企业资金成本观念极强,经常把售房回收的资金用于新项目开发,或者“捂盘惜售”,赚取高价收入,而对施工企业的资金紧张却不闻不问,对此情况施工企业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捍卫正当权益。此外,要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杜绝各种“潜规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应该说建筑市场已经基本趋于规范,特别是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也作出了相当艰苦的努力。但是,毋庸讳言,目前的建筑市场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规则和“潜规则”,诸如陪标、围标、内定、垫资、挂靠合作等等,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中要有所作为,首先要加大建筑市场整治力度,政府投资项目要重点惩治商业贿赂,要立足于制度防范,纯净建筑市场,严厉查处各种腐败行为。其次要提高市场准入资格,要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对有经营劣迹的开发和施工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第三、对明显的重大的垫资施工、指定分包、明显欺诈的合同不予备案。只有这样,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容纳着大量社会劳动力、肩负着重大社会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为建立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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