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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新资质标准与原资质标准的主要变化

2008-05-15 13:34    【  【打印】【我要纠错】

  —学习建设部158号令的初步认识

  今年五月份建设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6月26日又以建设部第158号令发布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158号部令,建设部于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为深刻领会、正确把握新的资质标准,笔者在原原本本学习上述三个文件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修订的答记者问、王早生副司长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宣贯会上的讲话以及兄弟省市建设监理刊物上的有关文章。现将工程监理企业新资质标准与原资质标准的主要变化归纳整理如下,与我市各会员单位作一交流,如有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一)重新划分工程监理企业序列,增设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序列。

  (二)调整了资质级别。

  1、综合类资质不分等级。

  2、专业类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两个级别。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他10个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

  3、事务所资质不分专业和等级,但只可承担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等级三级且非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调整了专业资质标准条件,即工程监理市场准入条件。

  1、适当提高企业的注册资金,甲级资质由100万元调到300万元,乙级资质由50万元调到100万元,丙级资质由10万元调到50万元。

  2、明确了各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配备人数,在附表1中予以了明确,从中可以看到,适当降低了甲、乙两个级别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要求。

  3、新增了对其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数量要求,以增强监理企业开展项目管理等综合性服务的能力。今后核定企业资质,不仅要按企业实际取得各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进行考核,还要考核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他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

  4、对项目业绩数量进行了调整。如以前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要求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工程项目,调整为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5、增加了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以及市场违规、质量、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考核要求。

  6、对甲级设计和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监理资质给予了扶持。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不需要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7、对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等级进行了调整。新设立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工程乙级监理资质,不必从丙级开始申请。

  8、对专业资质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的年限进行了调整,由三年改为二年。

  9、对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类别的等级进行了调整。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等级只能最高从乙级开始,不能直接增加甲级资质。

  10、对原102号部令中申请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桥梁、燃气子项的不再进行单独核定,根据新部令审批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均涵盖了以前桥梁、燃气等子项。

  (四)规定了综合资质的主要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具有5个(含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3、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五)规定了事务所资质的主要条件

  1、取得合伙人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六)对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

  1、明确规定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2、对综合资质业务范围不加限定。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对事务所资质业务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定。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除外。

  (七)对专业工程类别进行了调整

  1、相应调整完善了各专业工程中相应等级的工程规模和等级指标。

  2、只对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立了三级工程,其他专业工程不设三级工程。

  3、将原林业与生态工程调整为农林工程。

  4、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

  (八)明确了新的资质标准的实施时间及过渡问题

  1、新的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自《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8号部令)实施之日起施行,即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新的资质标准设两年过渡期,不搞重新就位,实现平稳过渡。在新标准印发之前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过渡期内有效,但企业有关资质条件仍应符合102号部令的相关要求。过渡期满后,对达不到新资质标准条件的,要重新核定其监理企业资质等级。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8号部令)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受理、初审、审批的权限和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对企业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两级审批。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由建设部负责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再委托协会或集团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二)明确了受理和审查的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分别明确了受理、初审、审批的时间。调整了以往定期集中受理的方式,改为随时受理。

  (三)创新了监管方式,强化后续监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取消了企业资质年检,加强对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引导企业注重诚信建设;增加了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规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评价机构等方面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评价制度建设。

  (四)调整了资质证书的内容规定。各级别资质证书要分别核发,不再把各级别资质打在一本证书上,专业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分别打印,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增加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的范围。考虑企业取得资质之后,所谓的主项、增项会发生变化,因此证书上不再分主项和增项,以前的增项资质统一称作“增加专业资质类别”。另外也明确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五)增加了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明确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158号部令,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从资质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资质受理审查程序、资质证书、监督管理、有关说明、过渡期的有关规定共七个方面制定了三十七条详细而具体的实施意见,请会员单位仔细阅读、深刻领会、正确把握、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资质条件,对照新资质标准的要求,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在过渡期届满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所有条件,在此不再加以赘述。

  最后,衷心祝愿各会员单位一个不能少地达到新资质标准的要求。

  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协会 崔卫东

延伸阅读:工程 监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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