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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2008-03-13 13:44  来源:  字体:  打印

  当前,虽然各种质量监督条例、法规和技术性文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不断提高,但从根本上说,工程质量监督仍然没有脱离图纸审查、现场监督、工程监理等制度的范畴。从当前地市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执行的质量监督模式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制执行僵硬。一般建设工程监督实行监督负责制,责任到人,从受监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都由一二名固定监督员负责到底。它的弊端是,不易全方位地监督,不能充分体现监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利于严格执法、廉政建设和发挥全站团队优势;同时不适应目前工程量大和时间紧的工作特点。

  二是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很多地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只注重对房屋建筑质量监督,忽视市政工程、开发区工程、园林建设、城市道路、旧房屋拆除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管;只注重履行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管,忽视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的项目监管。无人监管的项目成为质量事故的高发地段。

  三是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单一。只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忽视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有关建设程序和步骤的监管。

  针对以上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严格履行制度,坚持从源头抓起。从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等各个环节全部予以监管。工程开工之前,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到施工现场核查工地施工的准备情况。若存在未报监先行施工的,应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在工地现场监督时,应审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个人相应的资格和责任能力,以保证责任主体各方在资质、资格上符合要求。

  二是积极推行巡查制度。鉴于工程建设任务量大、责任主体多,监督机构的运作模式可采用固定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那些在工程建设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问题,可以采用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这样可以达到以点带面、突出重点的目的,并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三是着力强化不良行为监管。对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要与巡查结合起来、与资质年检挂钩,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有效保证巡查的效果和权威性。

  四是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统计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全面掌握所监督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发展趋势;通过对各类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将各种情况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布。

  五是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因此,要加强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学习,要把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到为政府和群众负责的高度,自觉地、负责地完成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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