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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2008-10-20 17:26    【  【打印】【我要纠错】

建标[2008]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七日

  附件下载: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延伸阅读:工程建设 标准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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