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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及换证工作

2007-4-11 15:37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我部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一)资质等级审批范围
  本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范围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的首次申请和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审批时间另行安排。
  (二)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任命文件(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已在其他监理单位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监理单位同意注册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3),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从事水利造价工作证明文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2、申请增加监理专业资质的,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已持有本单位注册证书的可不附第(6)款材料的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晋升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已持有本单位注册证书的可不附第(6)款材料的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复印件);
  (9)2004年以来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四)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材料一式2份,并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word格式)软盘或光盘1份。其中,第(1)至第(5)款材料(申请增加或晋升监理专业资质的还应包括第(7)款材料)装订为一册,其他材料装订为一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等电子文档格式可从水利部网站下载。
  (五)时间安排
  2007年6月1日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日。水利部于2007年8月3日前公示通过评审的监理单位名单,2007年8月20日前作出审批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自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建议和审查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加盖本机关印章后连同申请材料集中转报水利部。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更改。
  二、换发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为规范并统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格式,对不申请增加专业或晋升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一)从2007年起,监理单位不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2005、2006年度的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工作取消,今后的监理单位资质监督管理方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二)持有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应当统一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申请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或《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附件1)中的表1、表5、表6、表7、表8,其中表5、表6、表7的人员为截止到 2007年5月31日的人员;表8应当填写2004年以来承担的监理项目,按合同签订时间顺序排列(不需复印所监理项目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和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监理单位应当报送上述材料的纸质材料文本一式1份,装订为一册,并报送本项规定材料(2)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软盘或光盘1份。
  (三)持有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但其中仅有移民监理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无需办理更换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包括移民监理等多项监理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换发新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在新的移民监理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现有的移民监理专业资质等级证书继续有效。
  (四)时间安排和程序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于2007年6月1日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报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汇总监理单位的换证申报材料后,与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材料一起集中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将于2007年8月20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并随同新批准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一同颁发。
  三、关于监理单位变更有关事项的说明
  各监理单位在本次申请增加、晋升专业资质或换证时,对与原证书不符的相关内容应当提出说明并附相应材料(已在原证书变更栏备注过的变更内容可不附材料)。各项变更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
  (一)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2、监理单位变更名称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任命或选举文件;
  2、监理单位变更名称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三)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
  1、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2、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3、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复印件。
  (四)其他变更事项
  监理单位通信地址、经济性质、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传真、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可在申请变更的文件中说明。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 系 人: 熊 平、肖进城
  联系电话:(010)63202982、63202571
  传 真:(010)63202685
  E-mail:jgs@mwr.gov.cn
延伸阅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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