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06一级建造师部分合格证4.26-28领取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号)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 | 均为160 | 均为96 | |
公路 | ||||
铁路 | ||||
民航机场 | ||||
港口与航道 | ||||
水利水电 | ||||
电力 | ||||
矿山 | ||||
冶炼 | ||||
石油化工 | ||||
市政公用 | ||||
通信与广电 | ||||
机电安装 | ||||
装饰装修 |
二、领证注意事项:
1、部分科目合格人员请于2007年4月26日—28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2、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及已经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又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考试并合格人员,由于人事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及合格证明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取日期,领取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
3、考生本人领取单科合格证书或合格证明,请出示准考证;单科累计合格者领取全科合格证书,还需出示历年单科合格证书。
4、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本人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的,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5、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单科累计合格者领取全科合格证书,还需携带历年单科合格证书。
6、领取合格证书或合格证明后,准考证和领取全科合格证书人员的单科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7、证书费:每证7元。
8、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