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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变更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2007-12-26 14:59  【 】【打印】【我要纠错

  学员咨询:施工期间施工承包人从节约工程投资的角度,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部分工程设计的建议。发包人接受建议后,由于设计人当时因人力资源的限制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变更任务,与设计人协商并经设计人同意将此部分工作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变更图纸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用于施工,但施工中发现修改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就设计合同而言,应由( )承担责任。

  A.发包人
  B.设计人
  C.施工承包人
  D.监理工程师

  变更设计,为什么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谁与设计人员协商?如果是原设计的设计缺陷,应有谁承担责任?谢谢

  教师解答:这道题目应该这样理解,首先要明确这四方:

  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

  这里的问题可能就存在在设计人这里,因为这里前后有两个设计单位,但是在本题中只是对前一个设计单位称为设计人,后一个所称的其他设计单位没有被称为设计人,它应该被称为修改单位。所以后面出现的设计重大缺陷和前一个设计单位是没有关系的,只能是先由发包人负责,然后再由发包人和修改单位进行协调这个问题。

  这个请您参见教材P101第(五)点下面的,第3点。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这里说到,对于题中的情况,“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查、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如果是原设计人的设计缺陷,就设计合同而言,那是应该由设计人来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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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监理 变更缺陷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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