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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制度相关日期汇总

2005-11-13 10:4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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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

  1、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估价结果5日内,申请复核;

  2、原估价机构收到复核申请5日内答复;

  2日

  1、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少于2日。拍卖公告于拍卖前7日,房地产于半个月至一个月。

  7日

  1、拆迁估价:估价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估价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起5日内给予答复,结果改变的,重新出具报告,未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另行委托的,受托机构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估价报告5日内,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2、房地产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3、登记机关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在7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5、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日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拆迁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给与答复;

  2、征地,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3、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代管的维修资金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0日内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4、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后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5、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

  6、不良行为纪录以企业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系统管理部门。

  7、不良行为记录以企业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天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送系统管理部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系统管理部门转去的投诉在15日内反馈意见。

  15日

  1、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延期;拆迁部门10日内给答复,延长暂停期不得超过1年。

  2、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4、登记发证时限:注销登记:15日;

  5、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6、拆迁行政裁决,终结裁决: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20日

  1、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审批,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0日

  1、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审查

  2、征地,县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3、拆迁行政裁决应当由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4、拆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5、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6、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8、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9、登记发证时限: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30日

  10、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11、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预售合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2、房地产当事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13、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或签定抵押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7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特殊原因的最长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期限。

  14、业主委员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名单等材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验收。

  16、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

  17、估价师续期注册的,注册管理初审机构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续期注册的决定。准予许其续期注册的,应在30日内报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18、准予变更注册的,应在30日内报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19、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

  20、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2个月

  1、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之一:未在60日内支付全部地价款。

  3个月

  1、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在裁决书送达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5、房屋转移登记,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6、房屋初始登记,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登记。

  7、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使用权变为国家土地,申请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30日内作出,对注销登记15日内作出。

  8、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6个月

  1、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2、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应办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出让年限。

  3、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权利人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而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补发房屋权属证。

  4、人为终止租赁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公有住宅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5、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年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当取得证书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开发企业设立条件,注册资本100万。

  2、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6、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年

  1、批准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2、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2年,期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有;

  3、新成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其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2年,在2年内仍达不到3级机构资格条件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机构资格等级每2年重新评定一次。

  4、耕地占用税加成:对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2年未使用的,加征规定税额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3年

  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3年,有效期前3个月申请续期注册。注册管理初审机构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的决定。

  5年

  1、对于个人转让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有住宅,经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1)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2)因在房地产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错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被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5年的。

  20年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1)申请登记时限:

  ①总登记公告:登记期限开始之日30日内

  ②初始登记:竣工后3个月(90日)内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

  ③转移登记:90日内

  ④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30日⑤集体土地征用:30天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的发证时限:

  ①初始登记、初始登、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30日②注销登记:15日(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合同签定后30日内;抵押登记申请:合同签定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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