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资料(一)
1.(1)建造师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作,未经注册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2.(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P4、(3)违约终止
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4.1M30102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5.1Z301024
1)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6.P6、(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力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7.(3)诉讼时效的起算
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4)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P7、(1)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9.P8、(4)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10.1Z301027(2)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11.1Z301028(1)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12.(2)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13.P10、2)第五个黑点: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六个黑点:专利权的取得:①取得条件: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②取得的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③取得的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对申请的审批。
14.P11、(1)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15.P12、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事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
16.1Z301032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P13、1Z301042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8.1Z301043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9.P14、1Z301051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0.1Z301061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资金的项目;
2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2.P16、1Z30107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3.1Z301081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4.P17、1Z301082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权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联合体各方在中标后承担的连带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项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
25.P18、(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次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如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投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澄清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使其中标等)。
(3)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是违背招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
26.P19、1Z30109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7.1Z301092
(1)1)第二个黑点: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三个黑点:评标委员会专家应由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向管部门或者省提供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28.P20、(2)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法重新招标。
6)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9.1Z301093
(2)投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30.P211Z301102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1.P2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2.P24、1Z301105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3.P25、(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4.P26、(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5.P27、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36.1Z301114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P28、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7.(4)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8.4)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9.6)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0.P3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