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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归纳(十六)

2007-01-22 09:38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二节   标底的编制与审查

  标底是建安工程造价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指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及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并按规定报经审定的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招标可以设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

  一、标底的编制原则和依据

  1.标底价格编制的原则

  (1)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批准发布的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价格确定的工程量编制标底。

  (2)按工程项目类别计价。

  (3)标底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标底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5)标底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特殊情况)、预算包干费、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保险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的风险金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的费用。

  (6)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7)标底编制完成后,直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2.标底价格编制的依据

  工程标底的编制主要需要以下基本资料和文件: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和规定。

  (2)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基础资料。

  (4)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

  (5)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等。

  (6)工程施工现场相应情况的有关资料。

  (7)招标时的要素市场价格信息。

  二、标底的编制程序

  当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一经确定,即可进入标底编制阶段。工程标底的编制程序应注意: 标底编审人员均应参加施工图交底、施工方案交底以及现场勘察、招标预备会,便于标底的编审工作。 三、标底文件的主要内容

  (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

  (2)标底价格审定书、标底价格计算书、带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因素、各种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明细以及采用固定价格工程的风险系数测算明细等;

  (3)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表;

  (4)标底附件:如各项交底纪要、各种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来源、现场的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编制标底价格所依据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

  (5)标底价格编制的有关表格。

  四、标底价格的编制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在编制时分部分项工程量单价可以是直接费单价也可以是综合单价。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主要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来编制。

  1.以定额计价法编制标底

  定额计价法编制标底采用的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直接费单价(或称为工料单价法),仅仅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直接费单价又可以分为单位估价法和实物量法两种。

  实物量编制法与单位估价法相似,最大的区别在于两者在计算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及汇总三者费用之和时方法不同。

  1)实物量法计算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根据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与当时、当地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单价相乘汇总得出。采用当时、当地的实际价格,能较好地反映实际价格水平,工程造价准确度较高。从长远角度看,人工、材料、机械的实物消耗量应根据企业自身消耗水平来确定。

  2)实物量法在计算其他各项费用,如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时将间接费、计划利润等相对灵活的部分,根据建筑市场的供求情况,随行就市,浮动确定。

  因此,实物量法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并以预算定额为依据的标底编制方法。

  2.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标底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按所综合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形式:

  1)工料单价:单价仅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故又称为直接费单价。

  2)完全费用单价:单价中除了包含直接费外,还包括现场经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等全部成本。

  3)综合单价法:所谓综合单价即分部分项工程的完全单价,综合了直接工程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或者包括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单价采用的主要是综合单价。

  用综合单价编制标底价格,要根据统一的项目划分,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形成工程量清单。接着,估算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该单价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估算的。综合单价确定以后,填人工程量清单中,再与各部分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到合价,汇总之后即可得到标底价格。

  这种方法与上述方法的显著区别主要在于:间接费、利润等是一个用综合管理费分摊到分项工程单价中,从而组成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某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即为该分项工程合价,所有分项工程合价汇总后即为该工程的总价。

  五.标底的审查

  为了保证标底的准确和严谨,必须加强对标底的审查。

  1.标底审查的内容

  (1)标底计价依据  (2)标底价格组成内容  (3)标底价格相关费用

  2.标底的审查方法

  标底价格的审查方法类似于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方法,主要有:全面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分解对比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筛选法、应用手册审查法等。

  第三节  投标报价策略的选择与运用

  投标报价的编制程序见计价与控制教材图6.2.3

  一、投标报价策略的定性选择与运用

  投标企业应采用适当的报价技巧。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讲,常用的报价技巧有以下几种。

  (一)不平衡报价法

  这种方法是指在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造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不平衡报价法的具体做法如下:

  (1) 能够早日收到价款的项目,其单价可定得高一些,后期工程项目的单价可适当降低;

  (2)估计今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其单价可适当提高,反之则应降低;

  (3)图纸不明确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单价可降低,待今后索赔时再提高价格;

  (4)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可适当报高一些;

  (5)暂定工程或暂定数额的报价,如果估计今后会发生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单价,反之则应降低单价。

  最后要注意,采用不平衡报价法时,不要畸高畸低,以免引起业主反对,甚至导致成为废标。

  (二)多方案报价法

  这是指先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向招标单位提出,如某些条款作某些变动,则报价可以降低多少,由此报出一个较低的报价,以吸引招标单位,增加中标率。

  (三)增加建议方案法

  如果招标文件中提出投标单位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方案,则投标单位就可以通过提出更为合理可行,或价格更低的方案来提高自己中标的可能性。这种方法要注意一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即使提出了建议方案,对原招标方案也一定要进行报价。

  (四)分包商报价的采用:将分包商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捆在一起

  (五)无利润算标

  二、决策树法在选择投标策略中的应用

  决策树法是确定投标报价策略时常采用的一种定量的概率分析方法。概率分析是在对不确定因素概率大致估计的情况下,研究和计算各种经济效益指标的期望值及其风险程度的分析方法。一般情况下,常用决策树来确定方案的各种状态的收益及概率。

  决策树是以方框和圆圈为结点,并用直线连接而成的一种形状像树枝的结构图,每条树枝代表该方案可能的一种状态及其发生概率的大小。在决策树中,方框结点代表决策点,圆圈点代表机会点,在各树枝末端列出状态的损益值及其概率大小。

  决策树的绘制应从左到右,从决策点到机会点,再到各树枝的末端。绘制完成后,在树枝末端标上指标的期望值,在各树枝上标上其相应发生的概率值。

  决策树的计算应从右到左,从最后的树枝所连接的机会点,到上一个树枝连接的机会点,最后到最左边的机会点,其计算采用概率和的形式。 最左边的机会点中,概率和最大的机会点所代表的方案为最佳方案。2000年曾出过此类型的题。

  第四节  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是关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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