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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三)

2007-01-29 16:0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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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  安全生产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责任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瑚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干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D  )。

  A.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B.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E.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上述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汁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末按照批准的安全没施设计施工的;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未提供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例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C, D, E  )。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B.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C.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D.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末制定应急预案的

  E.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1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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