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十一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2.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隶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2.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4.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5.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6.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9.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10.护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有: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3.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1条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