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02 11: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施工现场防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防火业务上受公司和北京市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观念,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第三条 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吸烟,严禁油漆及木制作作业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操作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国家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
第五条 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接头处要牢固,绝缘性良好;室内、外电线架设应有瓷管或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金属物上,要套防火绝缘线管。
第六条 照明灯具下方一般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堆放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0cm.
第七条 临时设施内的照明必须做到一灯一制一保险,不准使用60W以上的照明灯具。
第八条 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第九条 施工层面积在500m2以内,配备泡沫灭火机不少于2个,要保证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出现喷嘴损坏、垫圈老化、内胆破损等情况时应予以抢修、报废和更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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