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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006-07-08 02:50    【  【打印】【我要纠错】

沪普府土征(2006)10号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沪府土[2006]374号文批准征用集体土地258411.4平方米(折合25.84114公顷)。现将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农民动迁住宅及规划绿地、河道、道路、备用地等。

  三、征用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1) 新槎浦河以东、西武威路以南、外环绿带以西。

  地块(2) 月湾浜以南、外环绿带以西、南大路以北、红柳路以东。

  地块(3) 中槎浦以东北、红棉路以西、武威路以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桃浦镇春光村八队2860.7平方米,春光村三队135.4平方米,桃浦乡敬老院3104平方米,桃浦村一队38896.9平方米,新杨村四队4145.1平方米,新杨村七队68014.4平方米,新杨村八队14999.6平方米,桃浦村五队35490.3平方米,桃浦村十一队73009.5平方米,桃浦村民委员会8133平方米,桃浦兽药厂2435.4平方米,联星综合加工厂7187.1平方米。合计258411.4平方米(折合25.84114公顷)。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普陀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地址:中山北路2981号501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六、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6年7月5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联系电话:62574441、32244888转3501、3505监督电话:52665585

  特此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06-06-21

延伸阅读:人民 政府 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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