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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

2006-06-06 11:23  河北省建设厅  【  【打印】【我要纠错】

冀建质[2006]270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执业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下列三类企业或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列入本次监督检查范围:

  1.在河北省境内工商注册的,取得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2.外埠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驻冀分支机构;

  3.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检查内容: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

  三、检查程序:

  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被检单位准备资料:

  (一)勘察设计和驻冀分支机构准备以下资料:

  1.《河北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登录“河北建设”网站,依次进入“网上办公”、“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在“监督检查”功能中生成“申报表”和电子文档,申报表打印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从网上报设区市建设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附表五);

  4.《河北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河北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河北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新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河北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中所列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准备以下资料:

  1.按照已取得认定证书的类别、范围和审查人员条件,填写《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等级申请表》(表中“申请报告”页除外)一式三份;

  2.提供审查机构的规章制度、股东协会、办公场所证明和审查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人事关系存档证明和外聘人员的解聘与聘用证明的复印件。

  (三)《河北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和《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等级申请表》企业或机构留一份,其余两份交检查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由本企业或机构存档,发现存在问题的,由检查组带回。

  驻冀分支机构按驻冀技术人员及在冀开展业务情况填写。

  上述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准备相应原件备查。

  五、检查安排:

  (一)设区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括扩权县)所有勘察设计企业和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华北石油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和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2006年8月30日前,各市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将下述文件或资料报省建设厅。

  1.关于报送检查结果的正式文件;

  2.《检查结果统计表》(附表一);

  3.监督检查结果意见表(附表三);

  4.签署意见的企业上报的电子文档;

  5.企业或机构《河北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和《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等级申请表》各一份。

  (三)2006年9月份,省建设厅组织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10月份总结监督检查工作,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建设局要认真部署监督检查工作、周密安排,组成监督检查组,并对监督检查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查。检查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防止走过场或敷衍检查的现象发生。

  (三)检查中对每个企业或机构都应作好检查记录,填写《资质条件检查登记表》(附表二)和《检查结果意见表》(附表三)。对存在问题的要取证相关材料,填写《取证材料登记表》(附表四),由检查人员和企业或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设区市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附表:1.监督检查结果统计表

     2.资质条件检查登记表

     3.监督检查结果意见表

     4.取证材料登记表

     5.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二○○六年六月六日

延伸阅读:工程 勘察设计 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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