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2 09: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沪宝征(2006)第129号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沪府土(2006)164号(1号地块)文批准征用集体土地40000.8平方米(折合4.00008公顷)。现将经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上海宝钢商贸有限公司,工业
三、征用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富长路,西:上海宝钢宝山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南:园和路,北:马路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月浦镇茂盛村北陈队35581平方米、其中耕地35505.6平方米;
2、月浦镇茂盛村东毛一队4419.8平方米、其中耕地4419.8平方米;
3、镇 村 队 平方米、其中耕地 平方米;以上合计征用土地40000.8平方米,其中耕地39925.4平方米。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月浦镇房地产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六、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06年 5月12 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联系电话: 56939340 监督电话:56679436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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