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4 11: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天津市房管局了解到,日前出台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保护责任,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有使用权的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妨碍、干扰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施工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除妨碍。
《条例》明确,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标志。
中国建设报·曹玉芳 徐连和 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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