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05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问题通知
甘人通[2006]5 号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建设局(处),省直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200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3号)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2号)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与分工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核对报考信息、核发准考证、转发合格文件、通知考试合格人员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合格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甘人通[2005]148号文件)等工作;省职称考试中心负责考场编排、试卷预订、组织考试、考试成绩通过电信或网络公布全省应考人员等工作;省职改办负责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证颁发工作。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1、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06年4月15、16日进行。
4月15日
0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
14:00——17: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
4月16日
09:00——12: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
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客观题和主观题)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划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
2、考场设置:本次考试只在兰州设考场。
三、报考条件
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doc)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doc)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可在甘肃工程建设信息网(www.gsjs.com.cn)下载。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
2006年2月22日前各单位按属地或隶属关系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名。
2006年2月25日前,各市(州)或主管部门报经市(州)职改办审核盖章后,向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报名。
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2005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1份;
2、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1份(兰内单位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领取,兰外单位报名时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填涂);
3、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另附复印件1份备查),免试2个科目人员还需提供高工及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免试3个科目人员还需提供资格证及有关合格人员名单的文件;
4、反映申报人工作业绩、年限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1份;
5、本人近半年免冠黑白一寸照片2张(报名表和信息卡各贴一张);
6、2005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花名册(附件2)1份;
以上材料及所填表格要求字迹端正、准确,所填表格可在甘肃工程建设信息网(www.gsjs.com.cn)下载。
五、收费标准
1、考务费(交省人事厅)
工本费:每人5元;
考务费:第1、2、3科每科75元,第4科“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105元。
2、报名费(交省建设厅)
每人每科15元;
六、其他事项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个人档案管理号是唯一的,是滚动考试管理的依据,请考生保管好自己的档案管理号,以备下年度报名。
2、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04年考试通过及考核认定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3、各单位要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及报名工作,报考人员出具的有关证明一律以原件为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通过考试的,资格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今后每年考试通知只发主管部门,各单位所需信息及资料,可与主管部门联系,并在甘肃工程建设信息网(www.gsjs.com.cn)下载。
5、考试成绩查询:根据准考证上提供的办法查询。
6、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下列有关部门联系:
地 址:兰州市静宁路305号(建设大厦13楼)
电 话:0931——8470716
联系人:吴宝龙 梁 梁
附件:
二O0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