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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相关问题解答

2005-09-30 00:0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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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土地估价师没有列入上述《决定》500项目录。那么,土地估价师在2004年7月1日后开展工作是否依然合法有效?

  答:7月1日后土地估价师开展工作依然合法有效。这是因为土地估价师资格的设立,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载明“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并在第六条中明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同时该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问:外籍人员可以参加报名考试吗?

  答:由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报考中国土地估价师的基本条件之一,所以,今年一般不办理外籍人员报名。

  问:未从事土地估价的人员可以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吗?

  答:可以。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会计师考试一样,都是一种资格考试,凡符合国土资发[2004]95号文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各地土地估价师考试组织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问:怎样理解考试报名条件中的“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答:学历学位和技术职称两者之中只要符合其一即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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