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7号公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行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工程咨询管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7号) 于2005年7月10日发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做好今年的初始注册管理工作,现将“公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及时传达到甲、乙、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同时请你们做好有关衔接工作。贯彻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事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将陆续通知。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协调部),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7号)
2005年 第3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精神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管理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执业检查等基础性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上述基础性工作。
二、2005年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报自2005年7月14日起开始。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于2005年7月27日前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三、因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2004年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向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可不提交继续教育学时证明。2003年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
四、申报软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工程咨询业绩申报表》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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