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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

2005-08-04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2004年,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城镇住房建设持续较快发展,房地产业快速增长,城镇居民居住环境进一步改善。

  一、城镇房屋基本情况

  2004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49.0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96.16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4.51%。东部地区房屋建筑面积74.45亿平方米,中部地区42.63亿平方米,西部地区31.9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的49.94%、28.6%和21.46%。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47.15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8.22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0.7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79.04%、29.35%和21.62%。

  二、城镇居民住房水平

  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4.97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6.76平方米,中部地区22.9平方米,西部地区24.26平方米。

  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79.15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0.84套。东部地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2.1平方米,中部地区59.05平方米,西部地区61.94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分别为0.91套、0.77套和0.79套。(2004年各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见文后列表)

  三、城镇成套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79.27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82.44%。东部地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40.69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1.94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6.65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分别为86.28%、77.72%和80.11%。

  四、城镇私有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77.67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0.77%。东部地区私有住宅38.51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2.42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6.73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分别为81.67%、79.45%和80.51%。

  注:①本公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的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②本公报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快报》统计口径划分,见本文表格

  ③本公报中有关数据均以同口径计算。

  2004年各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单位:平方米

东部地区  26.76  中部地区  22.9  西部地区  24.26 
北京  25.12  山西  23.58  内蒙古  21.38 
天津  24.65  吉林  21.75  广西  26.74 
河北  24.92  黑龙江  21.25  重庆  28.25 
辽宁  20.99  安徽  21.70  四川  26.87 
上海  32.10  江西  24.89  贵州  18.26 
江苏  26.90  河南  21.62  云南  26.54 
浙江  34.02  湖北  24.05  西藏  20.06 
福建  31.52  湖南  25.39  陕西  22.38 
山东  25.72      甘肃  21.98 
广东  26.27      青海  20.98 
海南  24.04      宁夏  22.90 
        新疆  21.32 
  注:①本表均按户籍人口统计计算;
        ②上海市常住人口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8.4平方米。
 

 

延伸阅读:2004年 城镇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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