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框架的制定,是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在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方面的重大突破,是关贸总协定领导的世界贸易体制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的广阔领域延伸的一大标志,这一发展大趋势,必将我国建设事业带来冲击性影响。
我司根据部《加入WTO对我国建设事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天津理工学院部分学者,初步研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政府采购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和基本规则,提出了《关于我国加入WTO后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纲要》的基础上,组织邀请中建、中土、中水电、路桥、中冶、港湾公司以及世行北京代表处等单位的专家、教授和长期参与国际工程建设的造价专业人士进行了论证。遵照宋副部长关于报告要有针对性、权威性和突出重点的指示经修改完善,现将WTO对工程造价的影响WTO机遇、挑战和对策措施报告如下:
一、WTO对工程造价管理造成影响的规定
WTO对工程造价管理造成影响的规定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为GATS,其必须遵循的六条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1997年我国与日本就加入WTO进行的谈判中正式提出的关于服务贸易中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领域中的减让表有其代表性。建筑企业市场准入限制为2001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取消限制为2005年;承诺外商独资企业在成立时享有中国企业的同等待遇;承诺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以商业存在方式直接承包工程以对等互让的原则提供专业服务。《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在其序言中确定了非岐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和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非岐视性,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而订立的。由于目前世界上中仍少数发达国家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因此中国“入世”后暂时还不会受到GPA的影响,但美国等发国家一起想使GPA成为大家都接受的协议。因此在世界贸易西雅图回合贸易谈判中,美国坚持要把政府采购列为谈判议题,从这一点看,GPA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协定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了。由于我政府用于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巨大,每年达数万亿人民币,而政府工程服务采购又是GPA中一个重要范畴,所以GPA将对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交易方式——招标与投标,以及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二、WTO规则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
(一)工程造价管理无疑将被纳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系统WTO规则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各国市场准入问题,通过GATS的六条原则和GPA的三条原则要求各国以关税减让或进口承诺方式开放市场。这种市场准入将促使各国尽快纳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系统,并遵守国际经济合作活动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加入WTO后,对工程价管理领域而言,所受到的最大冲击将是工程的计价、定价模式及方法。目前,我国除国际承包工程和合资工程是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计算工程造价外,绝大部分是按国内的工程定额计价、定价的。“入世”后现行的工程计价、定价模式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那么WTO是通过一种什么机制来使我们接受国际惯例呢?按说工程造价领域里的国际惯例是一种软约束,并没有强制力,据考察,世界各国的计价、定价模式并不是唯一的,即WTO并不能强制我们接受当今世界上美、英、德、日四大工程计价模式中任何一种模式。但是WTO却能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打开我国的建筑市场及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大量外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建筑承包企业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以其先进、优质、高效服务与我国业主、设计、施工企业竞争,并以其惯用的计价模式来示范影响我们。若我国的有关规定(不包括法律)限制此类竞争的话,他们将会通过WTO的磋商与促载机制申诉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以下是几种可能发生的情形:
1.我国招标投标的评标价问题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低于成本报价”的问题,这里的“成本价”是指企业个别成本价,即凡是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报价被视为“废标”,也更不能中标。而我国目前国家地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发布的工程定额是按社会平均成本的原则编制的,反映的是某一时期内消耗在单位工程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水平,因此定额规定的成本价与企业成本价二者间必有一定的差异。按定额本身的属性,它是一种信息,是参考性的,但目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定额的作用仍然是属于一种国家定价性质的文件执行的,加入WTO后,外商将按惯例以个别成本报价,如我们也要求他们按定额报价,则可能让对方援引“非歧视原则”引起贸易纠纷。因此我国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的原则,表现形式、作用等都面临冲击。
2.我国的间接费取费问题目前我国在工程间接费取费问题上采取差别费率原则,即有的省、市按企业类别取费,有的按照工程类别取费。这种模式可能在我国加入WTO后引起争议,尤其是按企业类别取费的方式,我们可能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诉至WTO.甚至我们对于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不同对待收取劳保费的作法更有悖于WTO的“非歧视原则”这会加大WTO对我国国有企业反补贴的制裁。
3.我国建筑企业的计划利润和人工工资问题与国外比较,我国施工企业收取的7%的计划利润似乎并不少。工程造价总体水平也不高。便实际上企业长期亏损,生存艰难,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的利润并不能完全作为利润来使用,如我们的福利、住房补贴、职工医疗、物价上涨等等都要从利润中开支,在国外,这些大都是属于生产成本开支的范围,另外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实施的是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政策,建筑企业工人工资(定额规定的工资)比国内其他行业要低很多,与国外比较差距更大。
“入世”后,我国的工程造价水平将会随着国际市场的波动而波动。我国原有的人工费低的优势将会丧失;同时在工程造价的成本构成,会计成本核算等方面也面临接轨问题。
(二)对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影响我国已承诺加在加入WTO后,即可在工程造价咨询领域设立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实际上现在已经设立了一批),2005年后即可设立外资独资企业,我国目前每年近三万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也有数百亿元市场,将来这个市场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因此将会吸引大量国外产咨询企业进入我国。
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我国咨询机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境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机制较好。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尤其是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大多为合伙人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公司形式往往增大了咨询事务所的责任风险,委托方愿意将工程咨询任务交给这一类承担无险责任的机构;所以这类企业信誉一般较佳,工作认真负责,不敢弄虚作假。同时这类咨询企业为转移风险,往往在境外投保专业责任险,这一方面降低了自身责任风险,同时又更增大了信誉。
2.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正性较强。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为其公司机制为无限责任,加之属于专业人士合伙企业,只能依靠优质高效的服务来吸引客户,所以具有较好的公正性。国内这类企业虽然暂时解决了业务来源的问题,但其公正性地位受到了损害,因此外资或合资项目一般不愿意委托国内这类企业做咨询项目(当加入WTO后,境外咨询企业涌入后是如此)。长此以往,国内造价咨询企业就会因不适应竞争而淘汰出局。
3.境外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服务范围比较广泛。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范围比国内企业更宽更深,它一般对委托方提供以工程造价为龙头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投资估算、协助或代理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支付与索赔管理等内容。
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手段比较先进。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般均有强大的工程造价与工程管理系统软件支持,能为委托方提供详尽的工程进展以及支付资料,并能提出分析意见和控制措施,从而协助业主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投资进行监控并最终实现投资目标。而由于投资管理体制所限,造价工程师只能分别参与工程前期或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缺乏连续性,这也是造成工程造价失控的一个因素。
相对工程价咨询机构来说,从业人员所面临的冲击要相对小一些,因为我国在加入WTO的多边谈判中(主要是与日本、韩国)坚持专业人士市场准入的“对等互认”原则,所以在加入WTO后,境外专业人士将无法以“境外专业人士”身份到我国执业。我国造价工程师暂时还感受不到境外专业人士的压力,甚至还会享受到境外咨询企业来中国开业必须达到起码的4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限制而不得不高薪(相对的)争聘的好处。我国加入WTO后,毫无疑问造价工程师专业制度将会享受到短期的人才需要以及技术、手段、方法传播至我国的好处,但从长远看,造价工程师制度也将会受到下列压力:
1.港、澳、台和东南亚地区华语专业士报考造价工程师的压力从目前规定看,境外人士报考国内造价工程师是受到限制的,但加入WTO后,就不能继续限制了,并且从我国其他注册执业资格的考试来看,已经不再限制境外人士报考。预计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期内可能会有数量不少的境外人士考取注册造价工程师,从而为境外造价咨询机构取得国内资质提供了契机。
2.境外专业人士报考造价工程师对主管部门及专业学会的压力首先是对造价工程师制度的压力,如何开放考试,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都要重新从开放、公正、透明以及全球意识等角度考虑。其次专业学会的运作也要朝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向发展,如对开设工程造价专业的院校资格的认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标准、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等都要作出具体规定。
我国加入WTO后境外专业人士对我国造价工程师制度有所冲击但不大,可以在短期内克服的。但也要考虑是否愿意对造价工程师群体进行保护的问题。从大多数国家工料测量专业人士制度的惯例看,一般都不限制外国人报考本国专业人士(除个别法律限制的,如医师)以达到扩大影响和输出的服务的目的。所以我们应尽快制定境外人士报考造价工程师的细则,以掌握主动权。同时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按照国际惯例改制,使之真正成为行业自律组织。
三、面对WTO的挑战,我们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入世”的挑战,我们要发挥本行业的优势,在思想理念、立法体系、行业创新、计价模式、人才培育、业务建设、机制体制等采取应对措施,规划和建设好完整的配套的中国特色的工程造价体系,把冲击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一)加快管理思想方法的转化我们应对WTO挑战的首要措施就是管理思想方法的转化。虽然现在制定的方针、政策仍针对国内建设市场,但其对象应从仅考虑国内企业的立场转变为考虑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宏观视角范围,虽然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企业仍以国内商业存在方式(中国法人)出现,但毕竟是外资企业,具有不同于国内企业的企业文化和行动准则。我们还要顾及到我们的方针、政策是否与WTO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市场准入、透明度、非歧视、公平贸易)。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WTO具体规则和条文,认真研究WTO成员国主要对手态势,树立国际化意识以适应加入WTO后引发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
(二)加快解决提高国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竞争力1.为解决目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状况,国家应尽快制订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专业责任赔偿办法。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使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机构产生错误(无论是主观或客观)后都要进行赔偿;同时也要建立专业人士或机构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中价协应成立“造价工程师学会”,对出现重大错误的专业人士或机械要予以公布(类似‘黑名单“制度),并在下一期注册或年检淘汰出局。
2.为解决国内大多数具有垄断地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政企不分、责任有限的状况,国家应尽快要求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脱钩改制。并提出大多数咨询企业应实行合伙制,其责任应为无限风险型。这是符合当今世界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运行机制惯例的,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迅速提高竞争力的要求。为此我司已开始着手布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并拟试点、推广、普及。
3.拓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域面。在监理单位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造价工程师职业,由他们来完成投资和合同管理的工作。这有助于我国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另外,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应主动扩大自己的服务面,真正在微观层面上为业主或委托方提供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三)引入国外工程计价定价的原则和方法,加快工程造价市场化进程几十年来,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大多数采用工程量为清单报价的计价模式,该模式的基础是: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造价的确定市场化。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先进的计价模式,因此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已被包括世行、亚行、非行在内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上普遍应用。它与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报价及评标方法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制定适应工程清单报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配套的政策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但绝不要照套照搬,这是建立中国特色的工程造价体系的核心之一,是我国加入WTO后工程造价体系的核心之一,是我国加入WTO后工程造价改革迎接挑战的根本点和切入点,我们要下功夫组织学者在借鉴国际经验的条件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计价办法等统一性规定。
按照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管理的做法,我们在大力推行建设工程竞争定价的同时,必须对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加以区别对待并要采取不同的计价定价办法。
(四)理顺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理顺工程成本的费用构成,把一些属于生产经营成本,福利性质和工资性质等支出全部引入成本,不再由税后利润开支。
目前困扰工程造价改革的最大难点在于我国现有的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历史遗留的劳保费问题,他们无法轻装上阵,无法与一些小企业或个体企业进行平等竞争。因此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抑制不同行业和企业分配差距的过分扩大,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意重大,它将是入世后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五)加快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的建设目前,我国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整理和发布的各类工程价格信息,严重滞后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市场,其手段和管理方法不适应于科学化、信息化要求,并且也不适应于“入世”要求,必须加快建立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造价指标信息系统;以及有关建设工程政策、工程定额、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投资(包括外资)或参与建设项目的各方(包括外商)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为我国建设工程逐步由市场形成价格创造条件。
(六)加快工程造价领域的立法工程造价领域的立法应包括建设工程造价运行各主要环节:如估算、概算、预算、标底价、合同价、结算价,工程价格的监督检查、工程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工程造价管理等一系列内容。目前,工程造价领域的立法配套工作已引起注意,但只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两个部令,而各地各行业的细则及管理办法颇多,这不利于理顺方方面面的关系。因此,应加快工程造价领域的立法,今年我们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以此为契机制定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配套法律或行政法规,使工程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法律角度来制衡“入世”后的冲击,保护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的生存与发展。
(七)工程造价,人才为本中国工程造价领域(囊括整个咨询业)之所以同国际上同行相比较缺乏强劲的竞争力,归要结蒂是个专业人才问题,我们深感工程造价类精英人才的匮乏。所谓工程造价精英人才是指懂国际工程造价操作理论与实务、技术综合能力强、有创新精神的人,创新是具有世界性的价值观,创新精神是永恒的,唯这样的专业人才,善于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提增经济效益,是企业发展和引业振兴的必备人才。为此,除常规继续培育、学校学习、国内外交流等形式外,还要求工程造价专业人士了解和掌握和我国就WTO达成双边协议的国家的工程造价技术、法规、管理体系及其发展动向,积极参与国性或区域性工程造价组织的活动,有必要向FIDIC委员会、欧盟、世行、亚行等国组织寻求技术援助的方式,共同合作解决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等重大课题。
我国自90年代初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循序渐进地对工程造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定额的作用是焦点之一,经过近十年的争论和实践,定额的性质和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定额中的价格已经淡化,另一方面定额中的各种消耗量标准是长期以来积累和统计的宝贵经验数据的财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2.我国逐步学习探索国际惯例,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也不例外。我国对工程造价的国际惯例已经有了较深入地了解,并且我国正在逐步尝试实施国际通行的做法,有的地方开始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试点工作,我们进入国际市场时不会手足无措。
3.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考核、执业和注册制度,与此同时,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机构的管理已经步入正轨,初步建立了工程造价管理法规框架体系。
总之,通过分析研究,入世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是有利有弊,我们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使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模式和方法,立足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
为实现上述应对措施,我们拟分成三步走,既2000年或再长一点时间,主要是消化吸取WTO规则,做好思想观念转变、资料的收集和起草、法规的准备工作;2001年~2002年出台相关政策文件;2004年开始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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