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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复习提纲——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2005-05-23 00:00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重点难点

  1、工程变更概述;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3、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4、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5、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新大纲要求

  (一)掌握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熟悉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三)掌握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旧大纲要求

  (一)掌握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熟悉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分类、内容与证据;
  (三)掌握工程索赔程序和索赔计算。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一、工程变更概述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1.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

  (二)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三、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提供的设计一般较为粗略,有的设计(施工图)是由承包商完成的,因此设计变更少于我国施工合同条件下的施工。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二)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其程序为: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
  (3)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

  (三)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l%。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四)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未经工程师批准前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按工程师发布变更指示的程序执行。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
  1)加速完工;
  2)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
  3)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

  (4)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
  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一半(50%):
  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做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
  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2)大于减少合同价格1)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

  (五)按照计日工作实施的变更
  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当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进行估价。

第二节 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索赔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 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o

  5.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2.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第三方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延误工期或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

  (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声明对此事项要求索赔,同时仍须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天内报出。

  (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接到承包人的索赔信件后,工程师应该立即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资料,在不确认责任属谁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记录资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按照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工程师的单方面决定或业主删减的索赔或工期展延天数,就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和协调双方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谅解就只能诉诸仲裁或者诉讼。

  (三)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FIDIC合同条件只对承包商的索赔做出了规定。

  (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如果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当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2)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
  ①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
  ②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及所有可能的合理要求的详细资料;
  ③承包商应当在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工程师的答复。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工程师应当商定或者确定应给予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及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

  (四)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五)索赔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人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每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
  (2)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3.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工期索赔中特别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4.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X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家X原合同总工期

  (六)索赔报告的内容
  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2.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3.计算部分: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
  4.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

  重点难点

  1、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2、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3、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与FIDIC合同、NEC合同和AIA合同关于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的比较分析;
  4、编制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因素;
  5、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作用与编制方法;
  6、施工阶段投资偏差分析;
  7、偏差形成原因的分类及纠正方法。

  新大纲要求

  (一)熟悉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法;
  (二)了解FIDIC等合同条件下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方法;
  (三)熟悉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掌握投资偏差分析的方法及纠正措施。

  旧大纲要求

  (一)熟悉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法;
  (二)FIDIC等合同条件下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方法。
  (三)熟悉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掌握投资偏差分析的方法及纠正措施。

  内容讲解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一、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意义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在: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3)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二)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对于以上三种主要结算方式的收支确认,国家财政部在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中作了如下规定: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三)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限额,可按下式计算;
  备料款限额=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2.备料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T=p—M/N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2)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逐次扣回。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要求:
  1.工程量的确认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合同收入的组成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3.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受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保修金(尾留款)的预留
  按照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六)其他费用的支付

  1.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涉及的费用

  (七)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

  1.工程竣工结算的含义及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答,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
  -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以及审计部门等,都十分关注竣工结算的审核把关。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核对合同条款。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
  (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5)认真核实单价。
  (6)注意各项费用计取。
  (7)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八)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工程合同价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商给以调价补偿。

  2.实际价格调整法
  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要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而正确。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地方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3.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p=po(ao+a1*A/Ao+a2*B/Bo+a3*C/Co+a4*D/Do+……)
  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o-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o-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
  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ao+a1+a2+a3+a4……=1;
  Ao、Bo、Co、Do基准日期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在运用这一调值公式进行工程价款价差调整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围在0.15-0.35左右。
  (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国际惯例,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费和材料费,并用它们的价格指数变化综合代表材料费的价格变化,以便尽量与实际情况接近。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中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
  (4)调整有关各项费用要与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
  (5)调整有关各项费用应注意地点与时点。
  (6)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要素系数应该等于1.

  二、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守结算原则:一是恪守信用,及时付款;二是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是银行不垫款。

  2.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
  (2)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则由承包方负责购货付款,并按规定向发包方收取备料款。
  (3)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
  (二)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进口设备分为标准机械设备和专制设备两类。标准机械设备系指通用性广泛、供应商(厂)有现货,可以立即提交的货物。专制设备是指根据业主提交的定制设备图纸专门为该业主制造的设备。

  1.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
  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大都使用国际贸易广泛使用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合同生效之后一定日期由买方委托银行开出,经买方认可的卖方所在地银行为议付银行。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金额与合同总额相等。

  (1)标准机械设备首次合同付款。当采购货物已装船,卖方提交下列文件和单证后,即可支付合同总价的90%。
  1)由卖方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允许卖方出口合同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或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2)由卖方委托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担保金额与首次支付金额相等;
  3)装船的海运提单;
  4)商业发票副本;
  5)由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证书副本;
  6)详细的装箱单副本;
  7)向买方信用证的出证银行开出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即期汇票;
  8)相当于合同总价形式的发票。

  (2)最终合同付款。机械设备在保证期截止时,卖方提交下列单证后支付合同总价的尾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
  1)说明所有货物无损、无遗留问题、完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书;
  2)向出证行开出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即期汇票;
  3)商业发票副本。

  (3)支付货币与时间。
  1)合同付款货币:买方以卖方在投标书标价中说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卖方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执行合同中所需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比例进行支付。
  2)付款时间:每次付款在卖方所提供的单证符合规定之后,买方须从卖方提出日期的一定期限内(一般45天内)将相应的货款付给卖方。

  2.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
  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预付款、阶段付款和最终付款。

  (1)预付款。一般专制机械设备的采购,在合同签订后开始制造前,由买方向卖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20%的预付款。
  预付款一般在提出下列文件和单证后进行支付:
  1)由卖方委托银行出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担保金额与预付款货币金额相等;
  2)相当于合同总价形式的发票;
  3)商业发票;
  4)由卖方委托的银行向买方的指定银行开具由买方承兑的即期汇票。

  (2)阶段付款。按照合同条款,当机械制造开始加工到一定阶段,可按设备合同价一定的百分比进行付款。阶段的划分是当机械设备加工制造到关键部位时进行一次付款,到货物装船买方收货验收后再付一次款。每次付款都应在合同条款中作较详细的规定。
  机械设备制造阶段付款的一般条件如下:
  1)当制造工序达到合同规定的阶段时,制造厂应以电传或信件通知业主;
  2)开具经双方确认完成工作量的证明书;
  3)提交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所完成部分保险发票;
  4)提交商业发票副本。

  机械设备装运付款,包括成批订货分批装运的付款,应由卖方提供下列文件和单证:
  1)有关运输部门的收据;
  2)交运合同货物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副本;
  3)详细的装箱单副本;
  4)由制造厂(商)出据的质量和数量证书副本;
  5)原产国证书副本;
  6)货物到达买方验收合格后,当事双方签发的合同货物验收合格证书副本。

  (3)最终付款。最终付款指在保证期结束时的付款。付款时应提交:
  1)商业发票副本;
  2)全部设备完好无损,所有待修缺陷及待办的问题,均已按技术规范说明圆满解决后的合格证副本。

  3.利用出口信贷方式支付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
  对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我国还经常利用出口信贷的形式。出口信贷根据借款的对象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卖方信贷是卖方将产品赊销给买方,规定买方在一定时期内延期或分期付款。卖方通过向本国银行申请出口信贷,来填补占用的资金。
  (2)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产品出口国银行把出口信贷直接贷给买方,买卖双方以即期现汇成交。买方信贷的另一种形式,是由出口国银行 把出口信贷贷给进口国银行,再由进口国银行转贷给买方,买方用现汇支付借款,进口国银行分期向出口国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三)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动态结算

  (1)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动态结算主要是依据国际上流行的货物及设备价格调值公式来计算,即:
  p1=po(a十b*M1/Mo+c*L1/Lo)
  式中p1-应付给供货人的价格或结算款;
  po-合同价格(基价);
  M.-原料的基本物价指数,取投标截止前28d的指数;
  Lo-特定行业人工成本的基本指数,取投标截止日期前28d的指数;
  Ml、L1:-在合同执行时的相应指数;
  a-代表管理费用和利润占合同的百分比,这一比例是不可调整的,因而称之为“固定成分”;
  b-代表原料成本占合同价的百分比;
  c-代表人工成本占合同价的百分比。
  在公式中,a+b+C=1,其中:
  a的数值可因货物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占合同的5%-15%。
  b是通过设备、工器具制造中消耗的主要材料的物价指数进行调整的。
  c通常是根据整个行业的物价指数调整的(如机床行业)。

  (2)对于有多种主要材料和成分构成的成套设备合同,则可采用更为详细的公式进行逐项的计算调整:
  p1=po(a十b*Ms1/Mso+c*Mc1/Mco+d*Mp1/Mpo+e*Le1/Leo+f*Lp1/Lpo)
  式中 Msl/Mso-钢板的物价指数;
  Mci/Mco-电解铜的物价指数
  Mpl/Mpo-塑料绝缘材料的物价指数
  LEl/Leo-电器工业的人工费用指数
  Lpl/Lpo-塑料工业的人工费用指数
  a-固定成本在合同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
  b、c、d -每类材料成分的成本在合同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
  e、f-每类人工成分的成本在合同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

  三、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与FIDIC合同、NEC合同和AIA合同关于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的比较分析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修订并于1999年12月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称新文本)。在国际上,各种行业组织颁布有不同的施工合同标准文件,有代表性的包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FIDIC合同,以1987年第4版为例)、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订的《新工程合同条件》(简称NEC合同、1995年版)和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制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A201, 1997年版)等。这些施工合同标准文件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主要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保留金及竣工结算)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比分析见书p361 -364)。

第四节 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应用

  一、编制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因素

  前序阶段的资金投人与策划直接影响到后序工作的进程与效果,资金的不断投入过程即是工程造价的逐步实现过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与其前序阶段的众多因素密切相关。

  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图预算是施工阶段造价计价与控制的重要关键因素。

  与施工阶段造价计价与控制有直接关系的是施工组织设计,其任务是实现建设计划和实际要求,对整个工程施工选择科学的施工方案和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是施工过程控制的依据,也是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的依据之一。

  总进度计划的相关因素为:项目工程量,建设总工期,单位工程工期,施工程序与条件,资金资源和需要与供给的能力与条件。总进度计划成为确定资金使用计划与控制目标,编制资源需要与调度计划的最为直接的重要依据。

  确定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时还应考虑施工阶段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对于资金使用计划的影响。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时要考虑计划工期与实际工期,计划投资与实际投资,资金供给与资金调度等多方面的关系。

  二、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作用与编制方法

  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控制在整个工程造价管理中处于重要而独特的地位,它对工程造价的重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通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施工阶段目标值,使工程造价的控制有所依据,并为资金的筹集与协调打下基础。

  通过资金使用计划的科学编制,可以对未来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进度控制有所预测,消除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和进度失控,也能够避免在今后工程项目中由于缺乏依据而进行轻率判断所造成的损失,减少盲目性,增加自觉性,使现有资金充分地发挥作用。

  通过资金使用计划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上升,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对脱离实际的工程造价目标值和资金使用计划,应在科学评估的前提下,允许修订和修改,使工程造价更加趋于合理水平,从而保障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各自的合法利益。

  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不同子项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2.按不同子项目划分资金的使用,进而做到合理分配,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划分,划分的粗细程度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在实际工作中,总投资目标按项目分解只能分到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2.

  按时间进度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

  按时间进度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通常可利用项目进度网络图进一步扩充后得到。利用网络图控制投资,即要求在拟定工程项目的执行计划时,一方面确定完成某项施工活动所需的时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完成这一工作的合适的支出预算。

  按时间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用横道图形式和时标网络图形式。

  资金使用计划也可以采用S型曲线与香蕉图的形式,其对应数据的产生依据是施工计划网络图中时间参数(工序最早开工时间,工序最早完工时间,工序最迟开工时间,工序最迟完工时间,关键工序,关键路线,计划总工期)的计算结果与对应阶段资金使用要求。

  利用确定的网络计划便可计算各项活动的最早及最迟开工时间,获得项目进度计划的甘特图。在甘特图的基础上便可编制按时间进度划分的投资支出预算,进而绘制时间—投资累计曲线(S形图线)。时间-投资累计曲线的绘制步骤:见书p368

  三、施工阶段投资偏差分析

  施工阶段投资偏差的形成过程,是由于施工过程随机因素与风险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工程进度的差异,这些差异是称为投资偏差与进度偏差,这些偏差是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算与控制的对象。

  投资偏差指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即
  投资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进度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时间—已完工程计划时间
  为了与投资偏差联系起来,进度偏差也可表示为:
  进度偏差=拟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所谓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是指根据进度计划安排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所应完成的工程内容的计划投资。

  在投资偏差分析时,具体又分为:
  (1)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
  (2)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
  常用的偏差分析方法有横道图法、时标网络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四、偏差形成原因的分类及纠正方法

  一般来讲,引起投资偏差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客观原因、业主原因、设计原因和施工原因。

  偏差的类型分为四种形式。
  (1)投资增加且工期拖延。
  (2)投资增加但工期提前。
  (3)工期拖延但投资节约。
  (4)工期提前且投资节约。
  通常把纠偏措施分为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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