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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5-03-19 00:0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辽建发[2004]82号

  各市建委、人事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2004]85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的在职在编人员,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附件2,下同) 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申报

  (一) 申报材料内容: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3)一式两份。

  2、《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 [以下简称《证明材料》(附件4)]一式一份。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身份证或军官证;

  (2) 学历或学位证书;

  (3)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或证明;

  (4)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

  (5)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6) 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7)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 申请人为主要编写人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二) 申报材料要求

  1、《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用A4纸装订成册。

  2、申请人可通过“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网址:www.cc.ln.gov.cn/)下截《申报表》,并打印出书面的《申报表》,申请人须在《申报表》、《证明材料》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3、职称证书(包括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或证明)应复印有职称证书编号、照片、姓名、职称、发证单位的页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复印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应复印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其它无关页面不需复印。

  4、《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及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5、工作调动的人员,其在原单位完成的业绩由原单位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推荐意见由现单位填写。

  6、《证明材料》申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表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应在相应审核栏中签字或盖章。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其工作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2、 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意见及负责人签字或印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符合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填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表》(附件5)软盘。同时在《申报表》的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在《申报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4、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在《申报表》“市人事行政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出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核、复核合格的人员情况按申请人申报专业类别进行分类汇总,与申报材料一并报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向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6);

  (3)用Microsoft Excel软件打印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表》软盘;

  (4)《申报表》(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

  (6)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

  6、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审核、复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的申请人申报情况单独汇总在《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表》软盘中。

  三、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组织

  省建设厅、人事厅组成“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汇总各市报送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2、组织考核认定初审工作;

  3、提出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考核认定日常事务工作。

  (二)考核认定程序

  1、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

  2、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对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进行抽查,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专业的业绩材料,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领导小组审核。

  3、省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职称、学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职业年限

  1、申请人应同时提供经人事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单位聘任证书或证明。

  2、军队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命令形式发布的军队系统的专业技术职称视为有效。

  3、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不论何时取得,均予以承认。

  4、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他专业参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专业对照表” 中(国人部发[2004]16号附件1)的“本专业”、“相近专业”及其他专业确定。

  5、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取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由辽宁省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企业颁发的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6、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的职业年限是指申请人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所从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的年限。参加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记作职业年限;未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记作职业年限;半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记50%的职业年限。

  (二)关于工程业绩

  1、工程业绩中的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 “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2、工程业绩以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原则上一个合同为一项业绩。工程合同中应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等内容。工程业绩是施工总承包的,合同中的工程规模内容应包括施工的全部内容,合同中工程规模情况不全面的,应由建设单位出具包括工程具体内容的证明材料。如工程业绩是以工程合同额来反映工程规模,但合同中工程合同额未反映清楚的,应出具该工程的工程结算单。

  3、每项工程、每项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4、同一个工程更换了项目经理,如果前后两位项目经理承担的工作量大致相当,可以按两个业绩分别申报,同时企业须出具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及市主管部门确认。原则上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项目经理使用。

  5、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及其分包项目,均可作为业绩分别申报,同时企业须出具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和市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分包工程规模必须符合大型或中型工程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特大型工业工程项目,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等形式分割成若干个工程项目分别申报。分割的工程项目规模必须符合大型或中型工程标准。

  7、早期工程项目无法提供规范的“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甚至“工程合同”时,企业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建设单位或市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8、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实施的,如分期实施的若干合同仍为同一个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所承担,该业绩可以累计为一个工程项目申报。

  9、申报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的,可以累计计算业绩,但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

  10、工程业绩是国外工程的,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原件和中文件。

  11、工程业绩必须符合附件1、

  附件2中各专业大型或中型工程标准。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市于2004年11月26日前,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报送到省建设厅,过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报送地点:省装饰协会,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58号,中国有色大厦13楼。

  (二)本《通知》中的附件均可从“辽宁省建设信息网”(www:cc.ln.gov.cn)上下载。

  (三)申请人应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2个二级建造师专业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四)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请人须是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在职在编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不得申报。

  (六)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七)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 “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主要业绩”,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各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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