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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5-04-27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质[2005]39号
  
  辽宁、吉林、江苏、湖北、广东省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规划委):
  
  为切实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决定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深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等10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运营企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情况,以及对2003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对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针对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制订和完善地方法规、管理规定的情况;
  
  2、针对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保障或加大安全投入的情况;
  
  3、对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4、制订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组织演习情况。
  
  (二)对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开展安全风险预评估和评估的情况;
  
  2、在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在施工阶段,是否制订特殊部位和关键节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是否针对建设期间的各类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制订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的情况;
  
  4、建设单位拨付安全设施建设费的情况;
  
  5、对消防、防灾、报警、监控等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
  
  (三)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情况,对地铁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2、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尤其是根据防范恐怖袭击和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开展演习的情况;
  
  3、定期检查、查找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整改落实的情况;
  
  4、乘车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情况;
  
  5、现场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上检查重点和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20日。
  
  第二阶段:建设部牵头组织督查组,在各地自查工作结束后前往有关城市,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在组织和开展安全检查的自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并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贾抒 顾宇新
  
  电话:(010)58933376 58933007传真:(010)58934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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