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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企业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12-06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市资函[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建设部公告第393号《建设部关于公布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结果的公告》,为做好证书核发工作,请你单位尽快将证书打印数据清单(见附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我司,我们将按接到清单的先后顺序打印证书。企业名称等证书内容需变更的,请你单位予以确认。证书打印完成后,我司将通知你单位统一领取证书。

  附件:企业资质证书填写清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延伸阅读:关于 核发 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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