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
120 |
72 |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
140 |
84 |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
100 |
60 |
100 |
60 |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
100 |
60 |
二、请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6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2005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