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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估案例与分析答疑精华: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17-02-24 14:32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报名未到,备考先行,建设工程教育网的学员们已经进入紧张的备考阶段了,选购网校课程(新课已开通,快来体验>> ),均可享受答疑板服务,疑难杂症随时提,高效备考快人一步,以下是建设工程教育网网校老师整理的各位学员的经典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对正在备考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的你有借鉴作用。本次提问的主题是: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提问内容:

您好老师,下面这句话不理解:当估价对象的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时,应先根据估价目的确定从估价对象的权利人角度或意向取得者角度进行估价,再根据其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谢谢,请举例解释

老师回复:

学员m9961_368,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段话的整体意思就是在符合合法等条件下,应根据估价目的从权利人角度或者意向取得者角度进行估价,比如说房地产转让估价时,是站在出让人还是受让人的角度,当两者对估价对象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时,应站在委托人的角度,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在合法的前提下,应选取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进行价值评估。

祝您学习愉快!

【答疑总结】

最高最佳利用个原则:在符合合法等条件下,应根据估价目的从权利人角度或者意向取得者角度进行估价,比如说房地产转让估价时,是站在出让人还是受让人的角度,当两者对估价对象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时,应站在委托人的角度,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在合法的前提下,应选取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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