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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民事法律关系

2019-03-08 10:4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确认或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所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民事主体或者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等,也可以参与民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主体。

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两个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是指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1)物。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类生活、生产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体。它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创造的。

三个条件:一是有体物,即应占有一定的空间而有形存在。二是人力可以支配。三是不包括人体本身,即人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废奴制度)。但人身体的一部分与人体分离后,可能成为物,如用于移植的器官。

(2)行为。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如提供服务、保管、运输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行为。

(3)智力成果。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如,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买方承担付款的义务,享有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权利;卖方承担交付商品房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享有取得商品房价款的权利等。

(三)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实现某项利益的权利,包括3个方面:①权利人可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②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③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分为:

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意义在于,财产权受到侵害,一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保护

保护方法:

①公力救济,即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

②自力救济,即权利人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产生的对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违反民事义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需要义务人以作为来完成的义务,如交货或付款义务;消极义务,需要义务人以不作为来完成的义务,如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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