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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物的种类

2019-03-08 10: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物的种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流通物。

法律限制或者禁止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其权利的转移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有的还要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三)主物和从物

两个以上独立的物相互配合,为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到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从属作用的为从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有3个:

(1)独立而非主物的成分;

(2)助主物的效用;

(3)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四)原物和孳息

1.原物的收益为其孳息。

2.孳息分为:

(1)天然孳息,树木的果实和动物的子畜。

(2)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3.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

(五)特定物和不定物

(六)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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