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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2019-03-08 10: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只是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4.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灭失。合同终止后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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