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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强制拍卖的特点

2019-03-08 11: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强制拍卖的特点(与任意拍卖相比)

(1)国家强制性。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强制进行,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拍卖的进行。

(2)标的的非自有性。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拍卖要遵守特殊原则和规则,如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限定拍卖佣金规则等。

(3)主体的特定性。法院和拍卖机构这两个特定的主体。

(4)目的的利他性。目的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法院比拍卖机构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

法院享有中止拍卖的权利(即合同法上的单方中止履行的权利)、撤销拍卖委托的权利(即合同法上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严格监督拍卖程序的权利以及对拍卖结果的单方确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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