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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民事法律行为

2019-03-08 10:4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视听资料形式和默示形式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成立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变更、消灭的依据。如房屋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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