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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拍卖的基本原则

2019-03-08 11:0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拍卖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1)拍卖信息公开。拍卖人必须在拍卖前7日内,以广告媒体或其他法律允许的形式,公开发布拍卖公告。

(2)竞买公开。凡有两人以上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对拍卖标的提出竞买申请的,拍卖人不得无故撤回该标的或终止拍卖,更不得以其他形式转让拍卖标的。拍卖人必须公开举办拍卖会,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因及其他原因导致拍卖活动终止或终结的,拍卖人应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说明。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指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其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地位平等,其具体内容是:

(1)委托人与拍卖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2)凡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竞买资格的民事主体,均可平等的参加竞买活动,拍卖人不得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理由拒绝竞买人的申请,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争。

(3)在竞买中,对同一应价或报价,除法律规定允许某竞买人有优先购买权外,其他竞买人均享有以最高报价或应价取得拍卖标的的权利。拍卖交易中任何当事人都不得强行要求成交或妨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买。

3.公正原则

(1)拍卖人及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本拍卖机构举办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自卖自买,哄抬价格)

(2)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不得有歧视竞买人使其无法成交或超高价成交的行为,更不允许对竞买人有欺诈、舞弊、私下交易等侵犯竞买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3)拍卖人与委托人不得事先串通,在拍卖交易时制造相互竞价的假象,致使报价或应价不断上扬。竞买人之间不得相互合谋串通,达到以低价成交的目的。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同时拍卖人也应向竞买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委托人不得竞买本身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其竞买行为应视为无效和违法,造成买受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1)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各自的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2)整个拍卖活动中,拍卖法律关系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应真实、善意和诚实。委托人不得有意隐瞒标的瑕疵;拍卖人不得做虚假广告、虚假说明,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竞买人不得对自己的应价、报价反悔;买受人成交后不得不付款、少付款或拖延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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