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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民事责任

2019-03-08 10: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

义务的发生或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的订立),违反义务,即应负担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方式:

(1)停止侵害。指行为人停止其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指排除对权利人权利行使的不正当妨碍。

(3)消除危险。指消除对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所造成的危险。

(4)返还财产。指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人,应交还原物给原所有人或原合法占有人。

(5)恢复原状。指当财产被不法损害而有恢复原状可能时,应予以恢复。

(6)修理、重作、更换。指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规定或约定时,予以修理、重作或更换。

(7)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也叫强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律强制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8)赔偿损失。指以一定量的金钱对他人所受损害加以赔偿。

(9)支付违约金。指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量的金钱的方式对违约进行制裁并对违约造成的后果进行补偿。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时,采取一定措施恢复他人的名誉。

(11)赔礼道歉。指加害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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