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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保险合同

2019-03-07 11:5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又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在约定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缴付保险费等义务的一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是法律许可的他人。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和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情况的义务,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与了解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权利,并承担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约定给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享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请求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同时被保险人承担保证保险标的正常情况和安全的义务,承担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受益人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保险标的的义务。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有权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法人或自然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企业或者个人。(代理卖保险的业务员)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人寿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企业。(站在投保人立场)

保险公估人,受保险人或保险客户委托,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理算等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或证明,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企业。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即保险标的,体现保险利益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身体。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付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房地产保险估价分为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

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必须缴纳的费用,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它与保险价值大小、保险费缴纳方式(趸交或按年缴纳等)、期限长短、银行利率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

(五)保险合同的其他事项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免赔率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如实告知及维护保险标的等义务方面的规定。

(六)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约定和承诺两个步骤后即完成合同订立。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法律效力,即生效。

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后,保险活动的各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义务;保险标的因除外责任原因而灭失;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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