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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019-03-07 11: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股是取得公司收入分配的所有权凭证,是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组成部分。

普通股票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有限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票所有者仅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和债务责任;(区分无限责任,如个人独资、合伙制)

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平等和无差异。(同股同权)

股东权利:

(1)行使目的:共益权和自益权。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票过户的权利,股息红利分配的请求权等。

(2)行使方式: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一人就可行使的权力;少数股东权是指股东一人无法单独行使,而需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集体行使的权利。

(3)权利性质:固有权也称法定股东权,是指依照法律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非固有权也称非法定股东权,是指法律允许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而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普通股股东权利:(重点)

(1)参加股东大会。

(2)参加表决。

(3)股票转让权。

(4)股息红利分配的要求权。

(5)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6)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

普通股股东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3)股本非返还性。

(4)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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